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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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摘要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对解除行为合法性举证。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转正评估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举证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并证明对劳动者实施了具体考核方案及相应考核结果情况,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1、A某某于2024年11月27日入职B公司,担任项目总监,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24年2月26日,试用期月工资元,转正后工资元。

2、B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A某某发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其中载明:“感谢您入职以来对公司的贡献,依据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们在您的试用期内(2024年11月27日至2月26日)对您进行了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是:试用期转正评估不合格(专业能力不符合项目总监职位的要求)……公司研究决定正式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敬请于2024年2月25日前到综管部办理离职手续”。根据该邮件,试用期转正评估不合格(专业能力不符合职务要求)”具体是指A某某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表达沟通、工作态度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

3、B公司主张公司曾于2024年2月23日给A某某发送解除通知电子邮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怎么写,但其并未回复,故公司又于2024年2月24日向其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中载明:“关于解除事由: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为如下所选情形:试用期转正评估不合格……未按公司要求提交入职所要求的各项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公司要求(应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离职证明、体检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证明等)……公司的决定:自2024年2月25日起,公司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 具体是指A某某未提交毕业证书、离职证明及正式的个人简历,且向公司提交的材料中有虚假之处。

焦点问题

1、 B公司试用期内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2、 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号:(2024)京01民终号】:

1、 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B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A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告知A某某“试用期转正评估不合格(专业能力不符合项目总监职位的要求)”,决定正式与A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解除通知在送达A某某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故B公司应对其此次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B公司均未就其解除通知中所称的“A某某试用期转正评估不合格”一节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B公司之主张不应予以采信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怎么写,B公司与A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已构成违法解除。一审法院对此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 关于劳动合同是否可继续履行,应当从双方之间的实际用工时间、双方的合作基础、公司工作岗位的安排等多方面予以考虑。B公司系在试用期内与A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实际用工时间较短,双方未建立长久的信任关系。此外,根据B公司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A某某未向B公司充分披露其与此前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情况,员工登记表中工作履历部分内容与生效判决查明之事实确存在不一致之处,故一审法院采信了B公司所持双方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任基础之主张,对A某某要求继续与B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之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现A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

后,A某某申请再审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怎么写,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风险提示

1、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转正评估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并证明对劳动者实施了具体考核方案及相应考核结果情况下,会被法院认定为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出现多次发放解除通知且解除理由不一致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在第一份通知由劳动者签收时,已产生劳动合同解除效果。法院针对解除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也会以该份通知为准。

3、 试用期内违法解除的,考虑到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时间较短,双方为建立长久的信任关系,北京地区法院往往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作者介绍

张博 律师

擅长处理劳动争议、借款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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