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干部作为陪审员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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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干部作为陪审员感言

202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读报纸或进行社会调查,摘录或写一则表现当代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闻,并发表自己的感想。

可以

关于对我国政治制度发展的认识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其设计与运行的近60年间逐步发展与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内部结构设置与其功能要求上不协调。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按照结构功能主义观点,社会行为的主观取向是作为建构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点,功能先决条件 ,有什么样的功能要求就应建构起相对应的结构。

以美国为例,其国会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两院的委员会,包括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三类,涉及外交、军事、财经等各个方面,其数量在1885年时只有60个左右,1990年时已发展到300个。

而美国的行政部分,包括总统办事机构(11个)、政府各部(14个)、军事机构(9个)等仅有34个。

因此,几乎提出的每个议案都可按其主题先提交给一个或几个有管辖权的委员会审议后再付诸表决。

可见,这些委员会真正实现了与政府各部间的一一对应,从而无论是议案提出时的研究审核,还是审核通过后的实施监督都真正实现了国会的功能。

相对于中国,1997年经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为:组成部门25个、直属机构17个、办事机构6个、部位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机构19个、再加上直属事业单位9个,共77个之多。

而从相应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来看,以第九届全国人大为例,仅设置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但就在此次人大会上共收到各种议案达830件之多 。

很显然,这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协调关系,全国人大也很难有效的对此进行审议与监督,也既无法实现其设置的功能要求。

第二、1979年中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下单位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设计,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意味着目前县级以下政府由直接选举产生。

而与之相对应,目前县级以上政府的组成则由间接选举产生。

这就产生了如何协调基层直接民主与高层间接民主之间的合法性程度问题。

人民主权学说的集大成者卢梭主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权利来自人民,政府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

目前无论东西方什么类型的国家,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均采纳这一思想。

但由于当时科技、人民民主习惯等原因,在大国主要采用间接民主的代议制方式。

但是间接民主尽管由人民的代表代替人民进行选举,但并不能达到直接民主的效果,原因有:⑴代表本身是否都能忠实地代表人民进行选举尚值得怀疑,在此基础上,他们投票来选举代表是否反映民意自然也属可质疑的对象。

⑵更进一步地讲,就算代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但由于人大代表的投票非此即彼,不可能反映他所代表的全体选民的真实意志 。

正因为此,在当代,随着科技手段等相关方面的发展,现代民主国家(包括大国)主要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组成政府。

就中国目前的选举制度而言,可以设想,按照制度设计的渐进性特点,将来某一天直接选举会逐步扩大到市、省一级,而当时中央行政机关仍由间接选举产生,由于合法性程度与直接选举的程度成正比,那么一旦中央与地方产生矛盾并激化,中央政府获取的支持将有少于地方政府的可能,甚至有被架空的危险。

以前苏联1989年8·19事件为例,群众及士兵之所以公然违背苏共中央的命令,反而支持俄罗斯联邦领导人叶利钦,虽然与当时其他国内外复杂因素有关,但苏联本身选举制度设计上的内在缺陷也难辞其咎。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应尽快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问题,尤其在是否代表与能否代表两个方面。

第三,法律制度方面,应急待解决人民爱法、尊法与崇法的习惯。

近些年,虽然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已取得重大成就,但与目前转型期所出现的问题相比,仍显不够。

以2001年1至11月为例,该期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大案15877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280件;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916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136件,其中重特大案件2146件;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嫌疑人1704人,同比上升

【第39句】:2% 。

由此可见,中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其普遍性,而问题的根源则在于中国传统文化道德体系中的自我规范的失效和法制的不健全。

中国古代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只是统治方法的分歧,并未涉及民主和专制问题。

以孔子名义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人治格言倡导人治,这与其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愿依赖于明镜高悬的包公为民作主的思想是一致的 。

可见,中国古代并不存在有效的法制。

但是,中国古代尽管选择了人治,但同时也有强大的道德文化作为自我约束的工具,即通过反思而认识自我、评价自我,如孟子主张自反、内省来修养自己;荀子提出治气养心之本等;经验证明这是自我道德建构必要的过程,文化规范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对那些试图转化为要求的愿望在数量和种类上构成某种外在的限制,并且文化规范代代相传,指导并调节着某一种愿望…… 。

五四运动是这种内省文化发展的转折点。

新文化倡导者以民主和科学精神批判中国旧文化,重点是儒学孔道,并认为要革新新社会,非得创造新的信仰、新的人生观、改革旧制度,打破旧习惯不可 。

1949年后,则是近现代对文化更大的一次摧残,它用革命形式进行文化运动,将此前刚刚形成的文化体系再一次粉碎,彻底制造了第二次文化断裂。

特别是它以文化的遭受摧残达到政治的控制目的,严重违背文化发展的潮流,从而彻底粉碎了人们的传统与道德观念、精神信仰,为目前的社会道德体系匮乏与严重缺少信仰现象埋下了祸根,这一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既然内省文化遭至破坏,那么只有依赖法制进行外求。

1949年后初期,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步,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后来随着政治运动加剧和浮夸风兴起,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中央决定废除和取消此前刚建立起来的人民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以及相应的律师组织、公证机构。

司法活动中的陪审、起诉、诉讼等程序和规定,以及公安、交通管理条理等也不同程度地被否定。

1959年第二届,甚至决定撤消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直至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20年。

与此同时,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也被削弱。

这种情况之下,由于法制遭到空前破坏,中国在国家统治方法上又回到人治传统。

但由于五四运动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破坏,传统道德文化体系中的内省部分又荡然无存。

这样,无论内省,还是外求都失去了支撑。

针对与此,根据绝大多数国外的经验,国内有学者提出建立国家元首的宣誓制度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一方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即宪法至上,而这恰恰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另一方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有利于带动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早日实现宪政蓝图。

第四,在民族制度方面,我们如何既要防止把民族间的差异虚无化,又不要走向的另一个极端绝对化,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达至动态平衡,其中苏联与南联盟的教训值得借鉴。

苏联是在沙俄的废墟上以民族为特征建立起联邦制国家,其民族问题由来已久,历史上征服兼并的民族达120多个。

为巩固其野蛮统治,历代沙皇均对被征服的民族实行残酷压迫与奴役,极力煽动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情绪,唆使俄罗斯人鄙视、仇恨、欺压非俄罗斯民族。

非俄罗斯地区一切重要职务都由俄罗斯人担任,俄语为官方语言,禁止用非俄罗斯语出版书报,学校禁止用非俄罗斯语授课,非俄罗斯民族被迫俄罗斯化。

十月革命虽然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崭新的,但在民族与民族问题上没有根本的改变 。

1936年,中央管理企业的产值占全苏联的89%,各加盟共和国管理的企业产值仅占11%。

到勃列日涅夫时期,各加盟共和国有权支配的工业产品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10%左右。

苏联当局不承认当年对少数民族的征服和压迫,而把它说成是解放和自愿归并,还大力宣扬沙俄时代扩疆有功的统帅,而当少数民族赞扬本民族抗击侵略的英雄人物时,则被谴责为民族主义;把民族分为主次,称俄罗斯族是领导民族、最杰出的民族,而把少数民族看成是小兄弟;以行政手段大力推广俄语,凡是反对者都被认为是民族主义的表现而受到批判 。

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泛滥最终激起了其他民族主义的反弹,最终随着国内外政治气候的变化走向分裂。

相比于苏联,南联盟在处理民族问题上走的是另一个极端。

南联盟把民族间的差异绝对化,1968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使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两个少数民族组成的自治省享有了准联邦单位的待遇,1974年又使其升格为联邦单位。

这样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通过法令时必须征得下属两个自治省的同意,而这两个自治省的议会通过法令时却无需征得上级行政单位的批准。

不仅如此,1974年宪法还规定,南斯拉夫联邦的各种机构普遍实行由共和国派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由6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南称其为表现民族平等的对等原则,用事实上邦联的方式处理民族问题,以至于中央财政仅占全国财政的30%。

同时在国内外重大政策上,各个邦联国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这种把民族间差异绝对化,而忽视其共性的做法,一旦面对国外入侵,只要内部邦联单位拒绝支持中央政府,甚至投降,那么国家在战争中的总体失败以及分裂也在所难免。

南联盟发展到今天的命运不能不说与此有关。

经长期的实践探索和分析比较,中国于1947年5月1日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意味着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对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民族政策从法律上给予了确认。

但反右与1967年文革的爆发,使民族政策遭受到重大挫折。

1976年,随着文革结束,民族政策开始重新迈向健康的发展轨道。

但是作为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中国民族问题所包含的内容并没有消失,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各不相同。

新中国的成立使以往民族问题中所存在的对抗因素基本消失,但因历史遗留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落后状况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深化,东西部地区发展的差距又进一步拉大,这些就构成了现阶段中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

同时,我国在陆路边境地区居住着34个跨界民族 ,再加上最近几年各种泛民族主义思潮也影响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关系,如泛突厥主义、大哈萨克主义、大蒙古主义等 ,这些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一定要借鉴与吸取相关国家的经验教训正确合理的解决民族问题。

最后,在军事制度上,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军队中班有中共党员,排建有党小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

而为了从职务上保证党的绝对领导,在团以上单位设政委,营设政治教导员,连级设政治指导员。

政治委员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共同负责制定部队作战、训练后勤工作等。

事实上,由于近代历史上军队在导致我国分裂问题上所发挥的恶劣影响 ,因此当前党有指挥军队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就出现两种问题:其一,在机构设置上显得臃肿,机关编制上大下小,上粗下细,机构重叠,结构失调;其二,这样在从政治上保证党对部队绝对领导的同时,也存在一旦政治委员与军事指挥员两者意见不和,甚至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会直接影响到部队的作战效率,甚至胜败。

同时,由于我国正全面进入国际体系,在与国际社会交往的过程中,西方国家军队国家化的现实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官兵思维。

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军队、政党与国家三者间的关系,显然非常突出。

三、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本文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宏观层面重点考察了其目前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任何政治制度都有一个发生、发展、乃至成熟的过程,中国也不例外,概括说来,本文认为在观察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三方面: 其一,中国历代的政治制度都必然奠基于中国的土壤之上和体现本国的国情,并具有本国的特点,其结果也理所当然与中国的社会形态、经济模式、民族心态、哲学伦理思想等密不可分,因此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观察与思考首先应坚持历史的视角。

有些现在看来不适合,甚至违背现代民主原则的制度,如1949年后不久成立的军事管理委员会,强调党政不分的一元论,计划经济体制等,在当时却往往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并产生过难以取代的作用。

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之所以会采取当时的形式并非偶然,而是经过当时政论家和政治活动家的反复筛选和论证,是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物。

其二,要注意传统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我们一方面应看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凝聚力的增强,对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对于抗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土,都曾起到值得肯定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应清醒看到,长期以来的中国社会是以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不论是奴隶主、封建主、还是官僚资产阶级,都必然运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机器以维护本身的统治利益。

因此,旧时代的政治制度从本质上讲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不可避免地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如他们或是突出王权、皇权、特权;或者是强调人治,发展个人独裁;或是强调华夷之分,顽固地保留和利用宗法体制等,这些都必然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代中国政治产生一定影响。

其三,要用比较的方法。

我们知道,自然科学最重要的方法是实验,但对政治制度的研究不可能通过实验的方法来进行,而经验证明比较的分析方法最可行。

比较方法有两种:一方面,进行纵向对比,今天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上中国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另一方面,进行横向对比,和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目前国外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

以上内容再加工一下,或者到网上搜寻一下。

祝顺